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恒昌众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营口裕山物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恒昌众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租金406227.35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恒昌众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滞纳金(自2019年11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406227.35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

三、被告营口裕山物流有限公司就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向原告恒昌众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营口裕山物流有限公司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四、驳回原告恒昌众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942元,公告费260元,均由被告***、营口裕山物流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05
发布日期 2020-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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