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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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分行 吉首市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分行借款本金119300.71元及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借款还清时止); 二、被告吉首市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03.34元,减半收取1551.6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7-30 |
发布日期 | 2021-09-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