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贺州市蓝天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昭平县临江一级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向原告贺州市蓝天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50万元并从2014年9月3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8%支付利息。被告昭平县临江一级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原告贺州市蓝天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昭平县临江一级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的抵押物[昭工商抵登字(2014)24号]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保证担保人、抵押担保人即本案被告昭平县临江一级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代为清偿上述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即本案被告***追偿。 本案受理费88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400元,由被告***负担。 上述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1-09-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