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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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陈道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支行清偿欠款本金40960.84元及利息(截止至2018年7月6日,利息为5412元;从次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计收); 二、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7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支行负担25元,由被告陈道文负担50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4-23 |
发布日期 | 2021-09-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