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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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返还原物纠纷 |
法院 | 泌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将位于泌阳县官庄镇××村委吉庄6亩土地〔东至***、西至张进臣、南至田垄(埂)、北至道路〕返还给原告***。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72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6元,减半收取计463元,由原告***负担363元,被告***负担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7-29 |
发布日期 | 2021-09-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