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青0121执470号 申请执行人:包锦中,公民身份号码XXX,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桦林乡关巴村村民,现住**。 被执行人:季成民,公民身份号码XXX,男,****年**月**日出生,藏族,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朔北藏族乡小龙院村村民,现住**。 申请执行人包锦中与被执行人季成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青0121民初3687号民事调解书,于 2021年9月2日已执行完毕,申请标的为6000元,执行到位标的为6050元(包括执行费50元),本案以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九月六日 |
裁判日期 | 2021-9-6 |
发布日期 | 2021-09-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