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通知书

发布于:2021-09-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结案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青0121执470号

申请执行人:包锦中,公民身份号码XXX,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桦林乡关巴村村民,现住**。

被执行人:季成民,公民身份号码XXX,男,****年**月**日出生,藏族,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朔北藏族乡小龙院村村民,现住**。

申请执行人包锦中与被执行人季成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青0121民初3687号民事调解书,于 2021年9月2日已执行完毕,申请标的为6000元,执行到位标的为6050元(包括执行费50元),本案以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九月六日

裁判日期 2021-9-6
发布日期 2021-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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