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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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青海四维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市城西支行 西宁宏吉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西宁宏吉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西宁宏吉商贸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7000000元,支付利息411255.11元及罚息1963489.62元(计算截止至2018年3月6日),2018年3月7日后的利息、罚息以尚欠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9.0045%承担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青海四维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西宁宏吉商贸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市城西支行要求被告西宁宏吉商贸有限公司、青海四维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承担律师费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元139248元,由被告西宁宏吉商贸有限公司、青海四维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负担137825.27元,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市城西支行负担1422.7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6-12 |
| 发布日期 | 2020-04-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