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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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钱胜利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7199.51元及利息(以97199.51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钱胜利负担,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若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向本院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10-30 |
发布日期 | 2021-09-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