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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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金湖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与被某***、***就坐落于上海市闵行区虹莘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于2020年10月15日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编号:XXXXXXX)、于2020年10月15日签订的《协议书》继续履行。 二、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代被某***、***清偿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金湖支行的某某计人民币6,207,900元。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金湖支行收到上述款项后五日内涤除坐落于上海市闵行区虹莘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的抵押登记。 三、被某***、***于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金湖支行涤除坐落于上海市闵行区虹莘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的抵押登记之日起五日内,协助原告***办理上述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至原告***名下。 四、原告***于被某***、***办理上海市闵行区虹莘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当日,给付被某***、***购房款人民币1,992,1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某某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17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085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共计人民币7,08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1-09-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