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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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昆山市张浦镇东祥精密模具厂 南通绿洲节能环保产品有限公司 上海劲鹏机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定作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南通绿洲节能环保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市张浦镇东祥精密模具厂、上海劲鹏机械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4日订立的《设备定制合同》及所附的《石膏砌块制砖机技术协议》。 二、原告南通绿洲节能环保产品有限公司将HN200㎜*500㎜*333㎜型石膏砌块成型机和HN100㎜*500㎜*400㎜型石膏砌块成型机各一台返还给被告昆山市张浦镇东祥精密模具厂、上海劲鹏机械有限公司,设备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由被告昆山市张浦镇东祥精密模具厂、上海劲鹏机械有限公司拆除、搬离原告处。 三、被告昆山市张浦镇东祥精密模具厂、上海劲鹏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南通绿洲节能环保产品有限公司价款174万元。 四、被告昆山市张浦镇东祥精密模具厂、上海劲鹏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通绿洲节能环保产品有限公司违约金58万元。 五、被告昆山市张浦镇东祥精密模具厂、上海劲鹏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通绿洲节能环保产品有限公司试机、鉴定费用13678.17元(已扣减1万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36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0360元,由被告昆山市张浦镇东祥精密模具厂、上海劲鹏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5360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账号:46×××65)。 |
| 裁判日期 | 2018-2-12 |
| 发布日期 | 2021-09-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