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权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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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所有权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修文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黔0123执保494号 申请人:孙庆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申请人:赵伟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勇,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赵家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黔0123民初2042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受理孙庆梅、赵伟杰申请保全赵家林共有纠纷一案,申请人请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价值228795.30元的财产。申请人提供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2021年06月24日,本院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赵家林在贵州修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62×××83_1的存款3786.33元、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北国支行账户62×××72的额度784.96元(实际冻结204.96元),冻结期限均为12个月(自2021年06月24日起至2022年06月24日止)。2021年06月29日,本院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赵家林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085xxxxx.tenpay.com的存款0.56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自2021年06月29日起至2022年06月29日止)。申请人应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申请续冻,逾期自行解冻,申请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现本案部分保全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作出的(2021)黔0123民初2042号民事裁定书的内容部分保全完毕,本院(2021)黔0123执保494号案件部分保全完毕。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
裁判日期 | 2021-7-29 |
发布日期 | 2021-09-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