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慈溪市观海卫麦格橡胶制品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慈溪宁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2.50万元,并支付自2021年1月15日起至全部归还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对上述判决确定的被告慈溪市观海卫麦格橡胶制品厂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慈溪市观海卫麦格橡胶制品厂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00元,由被告慈溪市观海卫麦格橡胶制品厂、***、***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5-28 |
发布日期 | 2021-09-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