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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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德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德清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归还原告浙江德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99150元,并按照双方合同约定支付原告至本息清偿完毕时止的相应利息(利息暂计至2020年11月11日为13352.66元,其后发生的利息仍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本息清偿完毕时止),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二、被告***对上述第一项金钱给付义务负连带清偿责任,其清偿后,对清偿范围内金额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交纳2994元,由被告***负担,被告***负连带交纳责任,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1-09-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