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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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华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宁波华鼎投资有限公司 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 宁波汇龙电器有限公司 宁波汇龙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象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宁波华鼎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借款本金2653683.15元,并支付约定利息、罚息、复息(按照《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利息从2021年2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宁波华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宁波汇龙电器有限公司、宁波汇龙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对上述未偿贷款本息负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364元,减半收取14182元,由被告宁波华鼎投资有限公司、宁波华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宁波汇龙电器有限公司、宁波汇龙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6-1101 |
发布日期 | 2021-09-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