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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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象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象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象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5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息(暂算至2021年6月21日为10588.59元,以后的利息、罚息、复息按照《个人循环保证借款合同》以及《自助放款凭证》的约定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就其承担的款项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22元,减半收取计1711元,财产保全费1270元,均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如义务人拒不履行,权利人可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6-21 |
发布日期 | 2021-09-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