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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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上海通云室内设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丁宁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通云室内设计有限公司工程款11000元(款汇:开户行:交通银行海门支行,户名:海门市人民法院,帐号:383005626018150029774)。 二、驳回反诉原告丁宁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8元(已减半收取),反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50元(已减半收取),合计人民币788元,均由被告(反诉原告)丁宁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5元,反诉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0元(该院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户名:南通市财政局;账号:47×××82)。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1-09-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