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海门百货有限公司 无锡大世界影城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被告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海门百货有限公司与海门大东方影城有限责任公司的租赁合同于2019年10月30日解除。 二、被告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海门百货有限公司返还原告无锡大世界影城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保证金50万元。 三、被告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海门百货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无锡大世界影城有限责任公司经营损失318750元。 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驳回原告无锡大世界影城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162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9167元,被告负担12000元,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缴纳。原告诉讼费用已预交的部分,本院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3254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账号:46×××65)。 |
| 裁判日期 | 2020-8-21 |
| 发布日期 | 2021-09-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