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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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南通金亭市政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如皋润泽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南通华诚塑胶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南通金亭市政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江苏南通如皋包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00元及利息含复利133554.26元(截止至2014年1月10日止)。 二、被告南通金亭市政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江苏南通如皋包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0元的逾期利息(自2014年1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6.2%计算)。 上述第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 三、被告南通华诚塑胶有限公司、***、***对被告金亭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920元,由四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户名:南通市财政局;帐号:47×××82;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5920元。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1-09-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