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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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南通琪雲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如皋西部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南通琪雲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借款本金29412053.21元及暂算至2018年4月24日的利息2881901.14元。 二、被告南通琪雲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自2018年4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以本金29412053.21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 三、被告如皋西部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南通琪雲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履行了付款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南通琪雲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3270元,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51220元,合计259490元,由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负担51220元,被告南通琪雲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如皋西部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082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03270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账号:46×××65)。 |
| 裁判日期 | 2019-3-7 |
| 发布日期 | 2021-09-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