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淄博市临淄大顺置业有限公司 山东蜘蛛人建设有限公司 桓台县顺吉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筑设备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蜘蛛人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桓台县顺吉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租赁费5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山东蜘蛛人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桓台县顺吉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进出场费用2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淄博大顺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支付内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被告淄博大顺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蜘蛛人建设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桓台县顺吉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00元,由原告桓台县顺吉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1325元,被告山东蜘蛛人建设有限公司负担775元,被告淄博大顺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9 |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