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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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分行借款本金3402.47元,利息235.04元,逾期还款违约金190.25元,手续费34.02元,合计3861.78元(利息等算至2019年10月21日,应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章程》、《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和《收费标准》继续计算利息、违约金等至本息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程 萍 人民陪审员 张汀茜 人民陪审员 马秀香 二○一二○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简伟兵 书记员丁娇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