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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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汤湘中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共同向原告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8000元,并支付利息和逾期罚息(2021年5月23日之前应付的利息和逾期罚息为24090.86元;2021年5月24日起至借款本金偿还之日止的利息和逾期罚息以48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441%的标准计算)。 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财产保全费220元,合计720元,由被告***、汤湘中承担。 如义务人未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可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本判决确定的诉讼费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现金缴纳的,直接向农行驻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点缴纳。汇款或转帐的,向下列账户缴纳,开户行:华融湘江银行长沙分行营业部,收款单位:湖南省财政厅国库处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帐号:81010321000000181。逾期未缴纳的,将承担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后果。 |
裁判日期 | 2021-8-10 |
发布日期 | 2021-09-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