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9-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院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二个月内对原告***位于醴陵市××镇××方居委会的房屋[集体土地使用证号:醴集建(1998)字第17-23-04号]恢复原状;

二、被告***负担原告***的房屋恢复原状前的租房费用(从2020年4月10日起按800元/月的标准计算);

三、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因拆除房屋而造成的其他损失2700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义务人未按判决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由义务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65元,由原告***负担1066元,被告***负担109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4-26
发布日期 2021-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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