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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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二个月内对原告***位于醴陵市××镇××方居委会的房屋[集体土地使用证号:醴集建(1998)字第17-23-04号]恢复原状; 二、被告***负担原告***的房屋恢复原状前的租房费用(从2020年4月10日起按800元/月的标准计算); 三、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因拆除房屋而造成的其他损失2700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义务人未按判决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由义务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65元,由原告***负担1066元,被告***负担109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4-26 |
发布日期 | 2021-09-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