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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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丰都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丰都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丰都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欠款本金69953.96元及资金利息和费用(资金利息和费用按信用卡合约约定的方式从透支之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并扣除交易明细中的最后6期还款违约金); 二、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丰都支行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38元,减半收取1169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垫付,被告在履行本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7-12 |
发布日期 | 2021-09-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