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9-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富泰华工业(深圳)有限公司
普宁市流沙建筑工程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9民初5043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吴昌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上诉人曹刚欠款人民币241592.5元及利息(以241592.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3年1月29日计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同期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上诉人曹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73.88元(上诉人曹刚已预交人民币5073.8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149.99元(上诉人曹刚已预交人民币5149.99元),均由被上诉人吴昌平承担。吴昌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上诉人曹刚迳付一、二审诉讼费用人民币10223.8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1-7-8
发布日期 2021-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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