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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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文县支行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修文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黔0123执1810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文县支行,住***。 法定代理人:林昆,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丹,女,该行员工。 被执行人:聂锦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马启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2021)黔0123民初108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文县支行申请执行聂锦友、马启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责令被执行人聂锦友、马启英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文县支行支付贷款本息60418.52元、保全申请费及案件受理费2284.00元的义务,负担本案执行费814.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聂锦友、马启英已自动履行完毕上述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黔0123民初1089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已执行完毕,本院(2021)黔0123执1810号案件执行完毕结案。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
裁判日期 | 2021-8-19 |
发布日期 | 2021-09-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