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发布于:2021-09-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贵州庭满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结案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修文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黔0123执保591号

申请人:廖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娅婷,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浪涛,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李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申请人:贵州庭满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黔0123民初2189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受理廖静申请保全李泳、贵州庭满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价值38523.00元的财产。申请人提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2021年07月21日,本院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贵州庭满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会展支行账户52×××75_1的存款1205.13元,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李泳在浦发银行贵阳金阳支行账户37×××57的额度2508.37元(实际冻结206.07元),冻结期限均为12个月(自2021年07月21日起至2022年07月21日止)。2021年07月23日,本院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李泳在贵州修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屯支行账户62×××30_1的存款112.19元、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直销银行部账户51×××64的存款102.44元,冻结期限均为12个月(自2021年07月23日起至2022年07月23日止)。2021年08月06日,本院依法查封了被申请人李泳和金海英名下位于云岩区房屋【黔(2021)贵阳市不动产权第0xxxxx5号】,首封,有抵押,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21年08月06日至2024年08月05日止)。申请人应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申请续冻、续封,逾期自行解冻、解封,申请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现本案部分保全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作出的(2021)黔0123民初2189号民事裁定书的内容部分保全完毕,本院(2021)黔0123执保591号案件部分保全完毕。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裁判日期 2021-8-11
发布日期 2021-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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