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鹤壁飞鹤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奥德医疗器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山东奥德医疗器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鹤壁飞鹤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86168.5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186168.5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2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货款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4024元,减半收取2012元,由被告山东奥德医疗器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5 |
| 发布日期 | 2020-04-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