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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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州市广电网络实业有限公司 汝州市广播电视总台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汝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豫0482民初7328号 原告:***,女,****年**月**日生,汉族,住***。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亦丰,河南星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汝州市广电网络实业有限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魏富申。被告:汝州市广播电视总台,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魏富申。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年**月**日生,汉族,住***。汝州市广播电视总台职工。 原告***与被告汝州市广电网络实业有限公司、汝州市广播电视总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汝州市广电网络实业有限公司、汝州市广播电视总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汝州市广电网络实业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借原告的借款人民币100万元,支付借款利息1万元(利息按年利率12%计算至2020年11月8日),支付违约金10万元,并承担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律师代理费人民币2万元,共计113万元;2.判令被告汝州市广播电视总台对上述借款人民币100万元及借款利息违约金、现债权的费用律师代理费共计113万元承担连带清偿的责任;3.诉讼费、保全费由二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0月9日,原告和二被告签订《借款合同》一份,被告汝州市广电网络实业有限公司由被告汝州市广播电视总台担保,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万元,期限一年,自2018年10月10日至2019年10月9日。2018年10月9日原告向被告汝州市广电网络实业有限公司的汝州农商银行账户(账号12×××37)转款100万元,被告汝州市广电网络实业有限公司财务给原告出具收款条一张。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促,二被告一直推拖不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依法起诉至贵院,请依法裁决。 被告汝州市广播电视总台辩称,答辩人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向汝州市广电网络实业有限公司借款时,签订了借款协议,签订的协议中,担保方仅有答辩人印章,并没有法定代表人或其他任何代表人签名,加的骑鏠章也没有答辩人印章。二、整个合同中并没有关于担保责任的约定,且根据担保相关法律规定,被答辩人起诉时已经过了该笔贷款的担保期限,故答辩人不应承担担保责任。三、答辩人系归口汝州市委宣传部管理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根据担保法第九条规定: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担保人。而且答辩人平时主要靠财政拨付款项支出,根本没有承担这笔借款的还款能力。四、广电总台于2019年3月整合为融媒体中心,被答辩人没有向融媒体中心主张过担保要求,现已过担保时效。请人民法院根据担保相关法律规定及答辩人实际经济能力,驳回被答辩人对答辩人的诉讼请求。被告汝州市广电网络实业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0月9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借款合同》一份,该合同主要内容为:出借方:赵备战***,借款方:汝州市广电网络实业有限公司,借款金额1000000元整,借款利息为月利息百分之一,借款时间一年,自2018年10月10日至2019年10月9日,借款方还本金款项时间为2019年10月9日,本金人民币1000000元整一次性还清。借款方如当期在约定时间内未清当期款项应按日息计算,如还款日期超过30天,应付当期还款金额10%违约金。双方还对其他权益义务进行了约定。该合同借款人处加盖有被告汝州市广电网络实业有限公司印章,王军涛在代表人处签字。被告汝州市广播电视总台在该合同担保方处加盖印章。同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将借款1000000元转至被告汝州市广电网络实业有限公司账户,被告汝州市广电网络实业有限公司并于同日向原告出具收据一份。原告在庭审中称被告汝州市广电网络实业有限公司向其支付利息至2020年10月9日,下余款项至今未还,故诉至本院。2020年12月15日,被告汝州市广播电视总台的法定代表人魏富申出具证明一份,主要内容为:其于2016年2月至2019年2月在电视台工作。***是经由其出借1000000元用于电视台之务,后因资金短缺未能及时归还,其调离电视台后原告多次通过其与电视台负责人娄亚娜沟通还款事宜,从未间断。另查明,汝州市广播电视总台系汝州市广电网络实业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持股比例100%,系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及最终受益人。汝州市广播电视总台为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发生在民法典实行之前,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被告汝州市广电网络实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1000000元,有借款合同及转账凭证等予以证实,现原告要求被告汝州市广电网络实业有限公司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应予支持。双方约定利息为月息百分之一,即年利率12%,未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原告自认被告已支付利息至2020年10月9日,故被告汝州市广电网络实业有限公司应自2020年10月10日起按年利率12%向原告支付利息。本案中,被告汝州市广播电视总台在该借款合同担保人处加盖印章,未约定保证方式,按照民法典施行前相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六个月。关于保证效力,本院认为,汝州市广播电视总台为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并非被告辩称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公益二类事业单位也即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其资源在一定区域或程度上可通过市场配置,在确保实现公益目标的前提下,可依法开展相关的经营活动。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为保证人的,如无其他导致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其所签定的保证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本案中,二被告的股权投资及收益关系足以证实汝州市广播电视总台从事经营活动,其在经营活动中作为保证人并无不当,为案涉借款合同进行担保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有效;关于担保期限,本院认为,根据当时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本案原告在债务履行期满后多次向被告汝州市广播电视总台的法定代表人魏富申主张还款责任,而魏富申自借款发生至今一直担任被告汝州市广播电视总台的法定代表人,从未变更,故对被告电视台已过担保期限的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信,被告汝州市广播电视总台应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汝州市广电网络实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答辩状,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及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等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汝州市广电网络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10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0年10月10日起按照年利率12%计付至债务实际偿还之日止);二、被告汝州市广播电视总台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970元,减半收取计748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汝州市广电网络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1-25 |
| 发布日期 | 2021-09-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