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南省玉花纺织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滑县支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鹤壁市农林制药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河南省玉花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滑县支行本金及利息、罚息、复利共计22953384.95元(截止2018年1月20日利息、罚息、复利等共计2953384.95元,2018年1月21日起至借款本息实际偿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计算利息、罚息及复利按照借款合同约定计算);

二、被告鹤壁市农林制药有限公司、***、***、***在上述第一项判项确定的债务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河南省玉花纺织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6566.92元及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河南省玉花纺织有限公司、鹤壁市农林制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1-30
发布日期 2020-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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