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临清市联迅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舜华物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临清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临清市联迅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舜华物资有限公司货款57469元及相应的利息(以本金57469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8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1年6月22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础,加计40%即按照5.39%计息)。 二、驳回原告山东舜华物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19元,由被告临清市联迅汽车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交纳上诉费用,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用,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1-8-9 |
| 发布日期 | 2021-09-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