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青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支出的医疗费5053.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共计5353.3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青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 二、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误工费6561.45元、护理费3280.95元、交通费100元,共计9942.4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青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 三、原告***因交通事故支出的司法鉴定费810元,由被告***赔偿648元; 四、原告***返还被告***为其垫付的医疗费3000元;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各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诉讼费475元,保全费120元,共计595元,由原告***负担100元,由被告***负担49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相关材料(于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缴纳上诉费,逾期未缴纳视为放弃上诉),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8-18 |
| 发布日期 | 2021-09-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