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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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市分公司 丰城新高焦化有限公司 丰城矿务局总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136120.2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554元,原告***负担581元,被告***负担297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如逾期交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义务人在本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发行其义务,权利人可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上述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应递交申请执行书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证据或线索材料。 |
裁判日期 | 2019-11-25 |
发布日期 | 2020-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