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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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分行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7民终22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分行,住***。 负责人:孔德义,该分行行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年**月**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现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分行与被上诉人***信用卡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2019)皖1702民初21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案按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分行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金本淳 审判员叶光氢 审判员陈大明 二零二零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余敏西 书记员李欣 |
裁判日期 | 2020-03-16 |
发布日期 | 2020-04-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