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4-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分行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7民终22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分行,住***。

负责人:孔德义,该分行行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年**月**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现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分行与被上诉人***信用卡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2019)皖1702民初21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案按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分行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金本淳

审判员叶光氢

审判员陈大明

二零二零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余敏西

书记员李欣

裁判日期 2020-03-16
发布日期 2020-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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