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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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深圳市韩洛兰制衣有限公司 杭州贝仓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芬妍服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深圳市韩洛兰制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深圳芬妍服饰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共计50000元;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深圳芬妍服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5元,原告已预交115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深圳芬妍服饰有限公司负担468元,被告深圳市韩洛兰制衣公司负担467元。原告已预付的682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深圳市韩洛兰制衣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467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4-13 |
| 发布日期 | 2021-09-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