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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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铁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绥化线桥工程分公司 黑龙江省第三医院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河中心支公司 安邦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安市安康大药房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河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各项理赔款计40,402.72元(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10,000元,误工费12,986.02元,护理费14,816.7元,鉴定费2,600元); 二、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各项理赔款计10,755.55元〔(56,367.8元-40,402.72元)×70%-42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6元,由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河中心支公司、***负担541.5元,原告***负担14.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04 |
| 发布日期 | 2020-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