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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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四川中茂教育管理有限公司                 国安天府成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四川中茂教育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国安天府成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财务顾问费15万元; 二、被告四川中茂教育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国安天府成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违约金3万元; 三、驳回原告国安天府成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50元,由原告国安天府成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550元(已交纳),由被告四川中茂教育管理有限公司负担3900元(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5-10 | 
| 发布日期 | 2021-09-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