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9-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杭州美高华颐化工有限公司
无锡市锡梅印染厂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无锡市锡梅印染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杭州美高华颐化工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22723.22元,并赔偿该款自2020年6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

二、驳回杭州美高华颐化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81元,由美高华颐公司负担83元,锡梅公司负担229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2-5
发布日期 2021-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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