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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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溧阳市兴福旺贸易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偿还借款本金305890.25元,利息、罚息合计34980.91元(暂算至2015年5月14日),以及支付自2015年5月15日起至实际还清全款之日止按个人担保贷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包括罚息和复利)。 二、溧阳市兴福旺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判决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追偿。 三、如***、***未能履行上述第一项判决义务,则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有权以溧阳市兴福旺贸易有限公司设定抵押的苏D×××××雷克萨斯轿车以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不足部分仍由***、***共同偿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14元,减半收取3207元,由***、***、溧阳市兴福旺贸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1-09-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