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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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淄博鲁中化工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专营中心借款本金1000000元、利息725444.44元(计算至2019年6月21日)及自2019年6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1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6.5%计算);

二、被告淄博吉顺经贸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淄博吉顺经贸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权利,有权向被告淄博鲁中化工厂追偿;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103元,公告费690元,由原告负担案件受理费1774元,被告淄博鲁中化工厂、淄博吉顺经贸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20329元,公告费6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7-05
发布日期 2019-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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