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陕西杨琪家具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蓝田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西安市莲湖区XX酒店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陕西杨琪家具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9560元; 二、被告西安市莲湖区XX酒店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陕西杨琪家具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29560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25日起至2019年3月20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4元、公告费800元,共计167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西安市莲湖区XX酒店负担1474元,由原告陕西杨琪家具有限公司负担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07 | 
| 发布日期 | 2020-03-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