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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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河南国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2018)豫0211民初418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后,被执行人河南国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上述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申请人应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冻结、查封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
裁判日期 | 2021-6-30 |
发布日期 | 2021-09-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