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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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南通玖云国际贸易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南通玖云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1300万元及利息(以本金1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的标准自2015年5月14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以本金3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的标准自2015年7月25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9800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南通玖云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99800元(户名:南通市财政局;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账号:47×××82)。 |
裁判日期 | 2017-7-19 |
发布日期 | 2021-09-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