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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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支付截止2018年3月14日的信用卡欠款20594.24元,以及自2018年3月15日起至被告欠款还清之日止按照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85元、公告费690元,合计1075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负担70元,被告***负担100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85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65,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 |
裁判日期 | 2018-12-11 |
发布日期 | 2021-09-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