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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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借款本金300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暂算至2018年8月13日的利息 8289.83元、罚息18968.48元、复利666.48元,自2018年8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及复利以308289.83元(尚欠本金300000元与期内利息8289.83元之和)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4825%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09.5元(已减半),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219元(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 |
裁判日期 | 2018-11-23 |
发布日期 | 2021-09-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