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9-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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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3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本金3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4年8月1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二、被告***对被告***、***的上述债务及本案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0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2270元,合计517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00元(该院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户名:南通市财政局;账号:47×××82)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2021-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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