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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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海亮水产品有限公司 南通世人邦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连云港海亮水产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南通世人邦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仓储物损失1133220元。 二、被告连云港海亮水产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通世人邦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上述价款的利息损失(以1133220元为基数,自2016年4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三、被告***对上述判决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南通世人邦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028元,由原告南通世人邦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负担17978元,被告连云港海亮水产品有限公司负担1605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连云港海亮水产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4028元(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65)。 |
裁判日期 | 2018-8-10 |
发布日期 | 2021-09-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