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9-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投资款25000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2.5元(已减半),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户名:南通市财政局,账号:47×××82)。

裁判日期 2017-3-20
发布日期 2021-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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