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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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馨尔雅纺织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万元,并按年利率24%支付原告自2014年8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违约金(扣除被告以1000万元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8%支付的自2014年8月10日至2015年8月9日期间的逾期利息,以及一笔50万元的逾期利息)。 二、被告南通馨尔雅纺织品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金、逾期利息、违约金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担保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借款人***、***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573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公告费人民币690元,总计人民币94263元(此款原告已预交),由五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573元(该院开户行:中行西被闸支行,户名:南通市财政局,账号:47×××82)。 |
裁判日期 | 2017-2-3 |
发布日期 | 2021-09-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