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9-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
南通朝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腾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腾冲贸易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南通朝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借款本金6989512.71元、利息270148.22元(计算至2019年1月23日,其中:期内利息220593.34元、罚息46124.32元、以期内利息为基数计算的复息3430.56元)及自2019年1月24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逾期利息(以本金6989512.7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44%计算)和复息(以期内利息220593.3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44%计算);

二、被告南通腾冲贸易有限公司、南通腾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被告南通朝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包括该债务在内,被告南通腾冲贸易有限公司,被告南通腾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分别对各自向原告出具的《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项下主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总额均以本金7000000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保理费用和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为限;

三、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就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对被告南通朝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对被告***、***所有的座落于南通市通州区金沙镇通掘路东双霞花苑19幢办公3室的房产(房产证号:通州房权证金沙字第××号)及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通州国用(2010)第0033623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包括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债权在内,其享有编号为2016年南招银抵字第1301161219号《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的优先受偿权总额以本金8699400元及其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保理费用、实现抵押权的费用等为限(其中房产优先受偿权以7965900元为限,土地使用权的优先受偿权以733500元为限);

四、驳回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523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214元,五被告共同负担3130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3046元(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65)。

裁判日期 2019-3-6
发布日期 2021-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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